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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利息】王芳律师团队近期成功代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为客户追回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500万元

【案 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

王芳  陈玉蓉

【诉讼地位】

原告:盐城某工程公司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26日、2010年3月11日、2012年4月12日某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分别与徐州某公路公司(承包人)就A、B、C工程项目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分别约定将A、B、C三项工程发包给徐州某公路公司承包施工,合同金额总计1.8亿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均约定为:“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合格工程量的60%支付,施工完成一年后再付20%,其余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

        徐州某公路公司承接上述三项工程后,将A、B、C三项工程全部转包给了盐城某工程公司实际施工,盐城某工程公司分别于2010年10月、2011年12月、2013年12月完成上述三项工程的施工并交付发包人实际使用。因发包人拖延办理验收和审计手续,导致A、B、C三项工程于2017年方完成审计结算,审计结算总额为1.6亿元,随后发包人于2018年2月方陆陆续续付清三项工程的工程款本金。

        然而,由于发包人拖延办理验收、审计手续长达4-7年之久,长期占用盐城某工程公司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盐城某工程公司资金断裂,濒临破产。

      2018年9月,盐城某工程公司委托本所律师要求主张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人,成功协助盐城某工程公司与徐州某公路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某县交通运输局。随后盐城某工程公司以自身名义起诉某县交通运输局,主张工程款被占用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某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支付原告盐城某工程公司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共计约500万元。

【案件亮点】

        本案通过债权转让的设置,巧妙避开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从而实现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盐城某工程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基于实际施工人身份难以主张工程款逾期付款的利息债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性的适度突破作出了规定,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仅以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为限。本案中,被告提出的答辩理由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观点基本保持一致,原则上,因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逾期利息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但本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逾期利息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本案原告盐城某工程公司的逾期利息债权系受让于合同相对方徐州某公路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实际施工人取得了合同相对方的地位,并基于合同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的权利。此案为日后类似案件提供了新的应对思路: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转让给实际施工人。基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实现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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