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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认定】王芳律师团队成功代理江苏某建设公司诉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8)苏01民终11035号

【承办律师】王芳 黄炳蓉

【诉讼地位】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

【案情简介

        南京某房地产公司(甲方)与江苏某建设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江苏某建设公司承建同曦鸣城商业中心改扩建幕墙工程,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合同工期为60天。《施工合同》签订后,江苏某建设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案涉工程于2014年11月竣工,于2015年11月15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共计向江苏某建设公司付款5563387.65元,仍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现江苏某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京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江苏某建设公司工程款267211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江苏某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105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某建设公司工程款2506612.3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驳回江苏某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南京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工期延误的原因以及我方委托人江苏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问题。

本案的重难点

        本案的重难点主要在于工期是否存在延误以及工期延误的原因认定。团队律师认为,关于工期,我方委托人认可案涉工程存在超期,但工期延误的原因不在我方委托人,并提供《设计变更单》、变更通知单及相应图纸,《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单》、《关于青奥期间建设工程临时管控的通知》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南京某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涉案工程开始施工至江苏某建设公司起诉前曾就工期问题提出异议,故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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