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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代表高邮某房地产公司诉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汇文名苑”项目工期及质量索赔纠纷案

【案号:(2015)扬民初字第23号】
承办律师】王芳 黄炳蓉
【案情简介】2012年高邮某置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最终与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40天,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总金额为4284万元,后双方协商一致将工期延长为255天,2012年8月14日正式开工,根据合同约定应当于2013年4月26日竣工验收。然工程实际于2014年1月15日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期延误598天。高邮某置业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2万元/天标准,应当由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相应的工期违约责任,2015年初,高邮某置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工期违约金1196万元。法院基本采纳本所律所代理的原告高邮某置业公司的观点,但是对违约金标准等进行了调整,最终参照本案的工程造价4284万元的标准,认定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需向高邮某置业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40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已生效。
【争议焦点】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逾期是否归结于不可抗力,是否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违约金。
【本案重难点】本案主要是对工期违约索赔案件中,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启动工期鉴定程序以及法院对于停电、高温等天气或气候等原因造成的停工,是否需要进行工期顺延,设计变更是否必然导致工期顺延及工期顺延需要遵守的流程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总结,给江苏省法院审理工期违约案件及工程实务管理等提供了典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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