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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见的工期顺延争议处理规则?

 

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通常会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予以确认,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后,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并未及时给予确认,这使得承包人实际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同时,由于某种原因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那么承包人是否当然丧失申请工期顺延的权利?本期文章将就此类问题展开讨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条文理解】

 

 

 

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未得到确认的,只要承包人能举证证明其是在约定的期间内申请,且申请的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此时法院支持承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的主张。

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不顺延的,通常应按照约定处理。但是存在两种例外情形,即如果发包人事后明确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虽未在约定期限内申请但是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的,法院通常也支持承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的主张。

 

 

 

【律师解读】

 

 

 

一、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予以确认时,承包人如何举证证明工期顺延?

建设工程工期争议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类新的重大争议,承包人常以工期延误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发包人常以逾期竣工向承包人主张违约责任等。一般而言,工期延误的原因,可能是由发包人引起的,也可能是由于承包人引起的,还可能是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如果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通常不能顺延;如果是发包人原因或者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可以顺延。

当发生工期延误时,双方一般约定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发包人或者监理人通过签证等方式予以确认,承包人此时可以免除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还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导致增加的成本费用。但是如果承包人的申请未得到确认时,双方经常对工期是否顺延发生争议,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人需举证证明其是在约定的期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的事由符合合同约定。通常来说,承包人申请的事由主要基于发包人原因或者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而且要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一般来讲,开工延迟、开工条件不足、分包迟延、付款迟延、设计变更等只是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因素之一,但未必一定会造成工期延误的后果。实践中认定工期延误还要综合这些因素与工期延误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即是否客观造成工期延长的后果。如对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应查明该增量或变更是否足以导致工作量增加,增加的,工期顺延,未增加的,工期不顺延。否则仅证明发包人增加工程量、延迟支付工程款等行为不足以完成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

二、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处理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9.1条第(1)项规定,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申请工期顺延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发包人有理由相信承包人放弃申请的权利,应当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丧失要求顺延工期的权利。

本条第二款后半段同时规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例外情形。理由有二,其一,虽然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申请工期顺延,但是如果发包人在相关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承诺函等文件中表明同意工期顺延的,应视为双方就工期顺延达成新的意思自治,应该认定工期顺延。其二,承包人有合理理由抗辩,承包人不仅要对非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证明责任,还要对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申请工期顺延作出合理解释,此时法院应尽量综合考虑双方约定、工期延误原因、承包人抗辩事由等相关事实证据综合认定。

因此,主要工期顺延,最稳妥的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相应的程序,保存证据,以减少若后期发生纠纷存在不能获得支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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