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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工程欠款,债务人、保证人一个都逃不了!(文末有彩蛋)

        关于如何有效的追索工程欠款,上一期文章讲到,承包人应当及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避免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在先申请强制执行。

        今天这一期文章,小编将带领大家了解,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审理期间,存在一般保证人的情形下,保证人承诺在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无力承担责任时可执行保证人财产的,当被执行人财产“不方便执行”且工程欠款未得到清偿时,能否直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首先,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按照实践一般操作来看,法院支持执行保证人财产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本案中被执行人家禾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可供执行,金桥公司能否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为由,要求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呢?

 

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本案中,我们发现,一、二审法院均支持支持了原告的执行主张。总结法院的裁判理由来看:

 

一审法院认为,拍卖该在建工程项目,不经济且可能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产生巨大不利影响。直接执行金泰公司存款,使抵押权与保证追偿权均由金泰公司行使,有利于金泰公司统一行使权利,有利于推进“三工城市广场项目”建设。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家禾公司仅有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既不经济也不方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金泰公司的财产。

 

可见,被执行人财产不方便执行的,即可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小编提示:承包人在追索工程欠款时,可以通过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实现工程欠款的清偿哦!

 

法律链接

 

你知道法院支持债权人申请执行保证人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在这里,我们团队律师给大家作了简单的要点总结,提醒各位注意抓住执行时机哦!

 

律师如是说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判精神可知,在一般保证情形,并非只有在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即使债务人有财产,但只要其财产不方便执行,即可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因此,在工程建设领域,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其财产不足清偿或者不方便执行的,承包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以有效追索工程欠款。

 

关注有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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