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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恶意霸占工地,发包人可以起诉解除合同并申请先行判决!

    施工单位资金短缺,将项目工程款挪作他用,导致某些项目民工工资无法给付,于是施工单位往往以发包人欠付工程进度款为由,煽动并组织大批民工围堵政府闹事,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保护弱势群体,由建设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等部门尽量组织各方予以协调,通常第一次,发包人为保障施工进度和名誉等,可能会予以配合向施工单位提前预支工程款,但是第二次、第三次呢,政府也疲于做沟通再次强迫发包人垫付,如发包人坚持不再预支工程款,此种情形下,施工单位惯用的伎俩就是以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名义强占工地阻止施工,发包人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解除施工合同,但是此类型案件审理期限较长,尤其是针对未完工程涉及到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司法鉴定程序,要想早日复工待整个案件判决,一般也要2-3年。而要达到早日复工或竣工验收交付的目的,在双方无法调解的情形下,比较好的解决途径则是申请法院先行判决,但是通常法院对先行判决都比较谨慎。近日,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发包人诉讼解除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且要求施工单位移交现场等诉请,同时申请法院对此进行先行判决,成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近日,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发包人诉讼解除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且要求施工单位移交现场等诉请,同时申请法院对此进行先行判决,成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 锦天城诉讼案件还原

    2017年6月15日,江苏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南通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将其总部生产基地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施工,项目固定总价为72832863元,计划工期至2018年3月25日。2017年6月18日,A、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当地主管部门的备案要求,双方需要签订一份《备案合同》,但是该合同仅仅是为了备案,双方实际仍然执行6.15合同,后在2017年11月份双方签订了一份《备案合同》。2018年2月份因为B公司无力支付民工工资,组织了大批民工围堵当地政府部门,经过政府协调,A公司提前向B公司预付工程款800万元,B公司承诺如再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与A公司无关,由B公司自行解决。春节后,B公司又以材料、人工费上涨为由组织工人停工等,要求A公司增加工程价款,A公司迫于无奈,在双方履行的6.15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人工费用不调整的情形下,与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如再出现人工或材料价格上涨的,将相应进行调整,B公司承诺在4.19日全面复工,并承诺在10月30日全部完工。

    截止2018年9月份,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000余万元,且超付工程款500万元。2018年9月20日,临近中秋节, B公司再次以欠付民工工资为由申请A公司预付工程进度款遭到拒绝,B公司在国庆节期间组织了大量民工闹事,并再次围堵市政府。经过政府协调,A、B公司无法达成一致。2018年9月30日,B公司以项目不存在施工许可证等为由向A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且用建筑垃圾封堵了项目现场大门,阻扰发包人平行分包的施工人进行施工,切断现场的电源。经过与B公司多次斡旋,仍无成效,2018年11月份,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撤销配合撤销备案等,同时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工期违约金和质量违约金及修复款项、剩余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差价损失等。

  • 庭审细节

    庭审中,B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剩余工程量的利润等各项损失,且申请对已完工程量造价鉴定、剩余工程量利润补偿及其他一次性投入的损失等鉴定,A公司也向法院申请对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及质量问题修复方案的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分别委托了工程造价鉴定和质量鉴定,对于B公司申请的损失等鉴定未予许可。

    2019年4-5月份,司法鉴定机构先后进驻项目工地现场进行勘察鉴定。2019年6月份,A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解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移交现场和撤销备案”等进行先行判决。2019年7月19日,一审法院先行判决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B公司立即移交现场和施工资料,并协助办理备案撤销手续。

  • 律师实务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但是司法实务中对于先行判决的具体适用和操作,将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形来进行认定,通常在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及抚养费等案件中适用的较多,在建设工程案件中法院给予先行判决的并不多见。

建设工程类案件中先行判决的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案件中虽然有数项诉讼请求,但是诉讼请求相互独立且可分。如果诉讼请求之间不独立,相互影响,则不能予以先行判决某一项诉请,只能是等全案审理查明之后才能进行判决。

2、 案件中部分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应审理查明,达到了可以裁判的程度,而同一个案件的其他部分事实则一时难以查清,尚不具备进行判决的条件。在建设工程类案件中,往往会有本诉和反诉等多个诉讼请求,而其中的某个或某些诉请在诉讼过程中很容易就可以查明,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其他的诉请较为复杂,需要通过漫长的诉讼和司法鉴定程序才能查清,如果等到全部判决,则势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诉讼的过分迟延而有所损失。 

3、 已经达到裁判条件的该部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依赖于其余部分的诉讼结果,即对已清楚的事实要求具备相对独立性,暂未查明的事实对该部分判决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没有影响。

4、 事实上确实存在先行判决的特殊需求,如案情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部查清并审结完毕,而一方当事人又迫切需要对方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对其生产或生活严重不利或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中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已经审理查明,且B单位已经向A公司发出了解除通知,又向法院申请了退场损失等,现场脚手架、设备等均已撤场,也已经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双方的施工合同,无论是造价鉴定机构还是质量鉴定机构均已经勘查了现场,相应证据均已固定,虽然B公司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并代表施工单位可以强占工地,项目停工达一年时间,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巨大,此种情形下,双方也均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合理,这也给了这种靠强占工地、恶意组织民工闹事等施工企业当头一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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